关于转发《关于印发〈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执法“观察期”制度工作指引(试行)〉的通知》的通知
来源: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:2024-06-11 15:33:36 字体大小: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:-
关于转发《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执法“观察期”制度工作
指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镇(乡)人民政府,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执法股室:
现将《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执法“观察期”制度工作指引(试行)》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本工作指引自7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。
附件:1.
关于转发《关于印发〈清远市城市管理领域执法“观察期”制度工作指引(试行)〉的通知》的通知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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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24年6月11日